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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UDRP Decision
D2010-0969

Case number
D2010-0969
Complainant
3M Company
Respondent
Zhu Wentao
Panelist
Kwong, C. K.
Affected Domains
Status
Closed
Decision
Transfer
Date of Decision
26.08.20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3M Company诉 Zhu Wentao

案件编号:D2010-096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3M Company,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Zhu Wentao,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3mtaijin.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izcn.com,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0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及于2010年6月17日收到投诉书附件。 2010年6月1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Bizcn.com, Inc.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0年6月17日,Bizcn.com, Inc.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7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7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7月29日。被投诉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后,被投诉人于答辩截止日期内未有再向中心递交任何正式的答辩书。

2010年8月9日,中心指定C.K.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在被投诉人于2009年11月8日注册争议域名<3mtaijin.com>之前,投诉人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以3M文字所构成的商标「见投诉书附件七」,这包括了于1996年10月21日在中国注册的3M商标第884963号。该商标就第17类的商品注册包括“用于汽车,船及类似商品上的塑料防护贴面,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薄膜,窗户附件用塑料薄膜,汽车玻璃粘性密封胶,粘性胶布聚乙烯薄膜,微孔渗聚乙烯薄膜,用于制造标签的塑料薄膜”。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标志和商号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3M公司创建于1902年,是世界著名的产品多元化跨国科技企业。现代社会中,世界上有50%的人每天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3M公司的产品。至2009年底,3M公司在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产品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全球销售额约231亿美元,全球员工超过74,000人。

2. 3M公司最早的中国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截止2008年,3M中国公司已连续18年荣获“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目前,3M公司在中国已建立了12家公司、7个生产基地、25个办事处、1个研发中心和3个技术中心,员工超过5,700人。

3. 在中国以及全球范围内,3M公司保持着极高的社会认知度,并获得过多项由财经杂志《财富》,福布斯(FORBES)机构,哈利斯互动,<商业周刊>,“道琼斯永续指数”,《第一财经日报》等给予高度评价的荣誉和奖励。

4. 3M品牌的产品涵盖多个业务部门,包括汽车贴膜产品。在1966年生产出全球第一张隔热防爆膜是唯一能自始至终全程独立生产防爆隔热膜的生产商,3M公司生产的汽车隔热防爆膜引领着全球业界的发展方向,并在中国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009年初,3M公司还在中国举办了全国性的“3M”杯汽车贴膜大赛,并通过覆盖全国各个地区的主要网络、平面、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

5. 3M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是国际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且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认定驰名商标。自1999年开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3M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6. 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含商标3M的域名,包括:

域名

注册日期

<3m.com>

1988年5月 27日

<3M.net>

2002年1月4日

<3m.com.cn>

2004年6月25日

<3m.cn>

2006年4月17日

<3m.org.cn>

2003年5月20日

7. 中国的网络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互联网找到并了解投诉人的3M品牌和产品,任何使用或注册与3M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行为都可能侵害投诉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3mtaijin.com>和投诉人网站域名非常近似,会误导公众认为争议域名属于投诉人。

8. 因3M商标和商号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前应当知晓。

9. “taijin”是通用词汇“钛金”的拼音。争议域名<3mtaijin.com>指向的网站“3M钛金汽车隔热膜官方网站”内含对“钛金”一词的解释「附件11」。目前在汉语中,“taijin”这一拼音并无对应其他具有实质意义的普遍认知的汉语词。而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介绍,“taijin”可以对应汉语词“钛金”。据此,明显可以看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3mtaijin”中的“taijin”是仅是对应“钛金”这一作为指代钛元素的通用词汇的汉语拼音。

10.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i) 投诉人的驰名商标3M;和ii) 无显著性的拼音“taijin”两部分组成。其中3M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完全相同,而排列在后的“taijin”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介绍,则明显是通用词汇“钛金”的汉语拼音,仅具有描述性,并没有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因而争议域名的显著性突出表现在3M一词上。

11. 由于3M这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使在相关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增加前缀或后缀的描述性文字,都不会减弱相应域名与3M商标/商号近似程度。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12.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亦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3M名称用作商标或域名。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3. 投诉人早在80年代就在中国获得了注册商标,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投诉人的3M品牌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就3M商标享有权利的事实。

14.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阻碍了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开展正常业务,甚至宣传和经营侵犯3M公司商标权的相似汽车贴膜产品。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的网页的突出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包括以红色大号文字突出显示的3M标识,使用于推销和宣传与3M产品相同的汽车隔热膜产品上,并引诱他人特许加盟,恶意利用投诉人的高知名度来误导和欺骗相关消费者和投资人。这充分显出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驰名3M商标/商号的了解。「见附件11」。严重的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除于2010年7月14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附上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2月11日就广州市以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有关在商标第17类别的“3M钛金”商标申请号7168481发出的受理文件外,其并没有向中心递交任何正式的答辩书。虽然如此,专家组仍会对被投诉人所提交的上述文件作出详细考虑。

6. 分析与认定

A.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但为公平起见,专家组亦会考虑被投诉人在上述电子邮件中所提交的资料。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项,当事人一方,如没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根据规则第5条(e)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政策案例中,专家组曾经采纳及引用,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可容许专家组去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正确的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原则。Hewlett-Packard Company v. Full System S.a.S., NAF 案件编号FA0094637; David G. Cook v.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NAF 案件编号FA0094957 及 Gorstew Limited and Unique Vacations, Inc. v. Travel Concierge, NAF 案件编号FA0094925。

Reuters Limited v. Global Net 2000, Inc, WIPO 案件编号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 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 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 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v. Lorna Kang, WIPO 案件编号 D2002-1064Berlitz Investment Corporation v. Stefan Tinculescu,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65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B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注册了3M商标 , 投诉人是享有对这商标的商标权。但已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投诉人注册或因为在业务上的使用而享有“taijin”的商标权利。而“3mtaijin”不是和3M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任何以 “taijin”或 “钛金”或 “titanium”文字所构成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

此案要考虑的重点是争议域名<3mtaijin.com>是否与投诉人的3M商标混淆性相似。

根据汉语拼音表面考虑,把“taijin”一词分为“tai”和“jin”,可以是“钛”(“tai”的第四声) 和“金”(“jin”的第一声)。但若以其他声韵去读“taijin”的话,也可以是“太紧”( “tai”四声和“jin”三声)或“抬进”( “tai”二声和“jin”四声)。根据林语堂当代汉英词典,“tai”根据声韵(一声,二声或四声)的发音可以是对应多个同音字如 胎,抬,台,苔,台,台,泰,太,汰,钛,态等等。发音为“jin”之汉字,根据不同声韵,可以对应如禁,巾,衿,金,今,斤,筋,谨,锦,仅,禁,靳,尽,劲,近,进。因此 “taijin”不一定是应对“钛金”的。所以,一般而言,本专家组认为“taijin”未必一定等同中文的“钛金”或 Titanium金属。要等同两者,在中英文翻译,不论音译或意译,都有一定的困难。 如此的话“taijin”可以是一个非描述性的字,有商标意义,而“3mtaijin”亦不会与3M混淆性相似。

但在本案中投诉人提出了争议域名是由:(i)其驰名商标3M;和(ii)无显著性的“钛金”的汉语拼音“taijin”两部份组成。也提出了争议域名<3mtaijin.com>所指向的有关网站以明显的篇幅描述了它是3M钛金汽车隔热膜官方网站,其中还详细描述了和解释“钛金”是英文Titanium金属名称「投诉书附件11」。再者,被投诉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中心发出的电子邮件附件是“ 3M钛金”商标申请的受理文件。此两份文件加上被投诉人未有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提出任何反对或其他意见,强力地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因此认定争议域名的“3mtaijin“中的“taijin”在上述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包括含有“taijin”一字的争议域名所指向的全中文网站内对“钛金”详细的解释和被投诉人向中心递交了“3M钛金”商标申请受理书已默认了或在行为上认同了投诉人的说法,而可以被理解为钛金的汉语拼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这点似乎也已有共识,即互联网用户会根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内容,会将“3mtaijin“视为“3M钛金”或“3M Titanium”。

在此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3mtaijin”可以合理理解为“3M钛金”或“3M Titanium”。鉴于此,专家组认为“3mtaijin”在本案此种特殊情况下与投诉人的“3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既然争议域名<3mtaijin.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3M的商标。在除去顶级域名“.com”之后只剩下“3mtaijin”。 在以投诉人的驰名商标为主要识别部份后加上一个对商品有描述性性质的词,是不能将两者有效区分开来的。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 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 “.com”或尾词,也不能令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 这点在多个WIPO案例中已得到确证。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834CPP, Inc. v. Virtual Sky,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2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3mtaijin.com>与投诉人的上述3M商标是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真正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真正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持有的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行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利益,并提出了表面证据。 投诉人也确定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拥有或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为其本身的立场辩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享有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于2010年7月14日向中心发出的电子邮件所附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3M钛金”商标注册申请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只是证明了一第三者,即广州市以辰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富鹏开发区M区1号)提出了该商标申请。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交正式答辩书或在任何文件解释其与该广州公司的关系。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后并没有呈交正式答辩书针对投诉人的有关主张详细回应和提出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有关此域名争议一案的通知前已真正善意的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其他名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或正在合理合法且非盈利性的使用该争议域名。 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投诉提出答辩意见,专家组将有权针对被诉人缺席审理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推定。

鉴于此等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B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09年11月8日注册争议域名<3mtaijin.com>远久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以3M所构成的商标。据投诉书附件6显示,投诉人于2009年初在中国举办了全国性的“3M”杯汽车贴膜大赛并在中国各地区的主要网络,平面,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大量报导。被投诉人刚巧在同年11月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也注意到争议域名<3mtaijin.com>指向的网站上所提供的商品恰巧也是汽车隔热防爆膜,与投诉人其中的一项主要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再者,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存在大量使用以和投诉人常用的红色大号文字突出显示的3M标识推销和宣传汽车隔热膜产品。

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所授权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定义,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3mtaijin.com> 转让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