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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UDRP Entscheid
DCC2018-0018

Fallnummer
DCC2018-0018
Kläger
Pernod Ricard, SA
Beklagter
Zengyan
Entscheider
Moi, Sok Ling
Betroffene Domain(s)
Status
Geschlossen
Entscheidung
Transfer
Entscheidungsdatum
15.02.2019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ernod Ricard, SA 诉 Zengyan

案件编号:DCC2018-00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ernod Ricard, SA,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ylvia Sanders,其位于加拿大。

本案被投诉人是Zengyan,其位于中国惠州。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ernod-ricard.cc>(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11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1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8年11月22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被投诉人于2018年11月23日要求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于2018年11月25日提交了中文版投诉书,并于2018年11月26日确认其接受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 (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11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19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12月3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称同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中心于同日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和解可能性的邮件。应投诉人的要求,中心于2018年12月5日向当事人发送了中止行政程序的通知。2019年1月7日,应投诉人的要求,中心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当事人本行政程序重新启动,被投诉人新的答辩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19年1月29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从事葡萄酒和烈酒生产及行销的巴黎上市公司,于1975年通过保乐公司(Pernod)和力加公司(Ricard)两家法国公司合并成立。投诉人在过去的40年中逐渐发展为全球经营的国际性公司,成为葡萄酒和烈酒行业的领导者之一。投诉人有约1万8千名员工和96个生产工厂,在2018年的净销售额超过89亿欧元。

“PERNOD RICARD”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投诉人注册了大量包含“PERNOD RICARD”的域名,如:<pernod-ricard.com>, <pernodricard.com>, <pernod-ricard.cn>, <pernodricard.cn>, <pernod-ricard.info>与<pernodricard.info>。 投诉人也是以下商标注册的所有人:

区域

商标

注册号码

注册日期

产品类别

欧州联盟

PERNOD RICARD

010331874

2012年3月15日

9,16,25,35,36,38,41,42,43

国际(延伸至中国)

PERNOD RICARD (英文及图形)

892637

2006年6月13日

32,33,35,38,41,43

法国

PERNOD RICARD (英文及图形)

3401072

2005年12月23日

32,33,35,38,41,43

被投诉人于2015年9月4日注册了争议域名<pernod-ricard.cc>。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以点击付费为主要特点
的网页,网页上显示争议域名待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PERNOD RICARD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世界各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PERNOD RICARD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PERNOD RICARD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PERNOD RICARD商标。附加符号“-”或“.cc”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案件编号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PERNOD RICARD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PERNOD RICARD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zengyan”,亦与“Pernod”或“Ricard”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由于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一个显示其待售的以点击付费为主要特点的页面,所以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换言之,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待售的以点击收费的网页。专家组必须审查案件的所有情况,作出裁决。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3.2节。

鉴于多年的注册与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PERNOD RICARD享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PERNOD RICARD商标至今已有超过40年的历史。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PERNOD RICARD商标,亦可发现投诉人对PERNOD RICARD商标享有的权利。被投诉人没有解释为何其有权利去选择和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PERNOD RICARD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亦没有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提出任何异议或答辩。所以, 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上显示争议域名待售。专家组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注册对应的域名来体现其PERNOD RICARD商标。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转至以点击收费的网页,可见被投诉人试图通过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域名制造混淆,以获得商业利益。根据政策第4(b)(iv)段,这是恶意使用的表现。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pernod-ricard.cc>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2月15日